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株县法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光明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39880.67元。
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经本院(2015)常刑执字第380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
服刑期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7年4月5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许光明自2015年度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截止2016年12月共获考核分79.2分,其中获奖励分14分。
如2016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1分;2015年7月至12月2次获“无违禁品监区”活动奖励分共2分;2015年四季度至2016年三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先后获奖励分共8分。
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