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赵进添与吉林省富民集团有限公司、陈金富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沪0112执11608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4-28公开日期:2017-09-26
当事人:nan
案由:nan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11608号申请执行人:赵进添,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执行人:陈金富,男,195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执行人:陈金宗,男,195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执行人:陈国忠,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执行人:陈国宝,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执行人:陈国芳,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执行人:吉林省富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2652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赵进添与陈金富、陈金宗、陈国忠、陈国宝、陈国芳、吉林省富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陈金富、陈金宗、陈国忠、陈国宝、陈国芳、吉林省富民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在吉林亚泰超市有限公司处可收取到期年租金计5,327,175元,本院已在吉林亚泰超市有限公司的协助下将上述租金执行到位。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加以曝光。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