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唐海建,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
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2015)南刑初字第60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唐海建应缴纳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唐海建未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
根据移送执行人的移送,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唐海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唐海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报其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唐海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申报其财产状况;并对被执行人唐海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其它银行均没有存款,在房产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房产、车辆登记记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唐海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