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刘晓华、蒋发旺与被执行人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屏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川1529执7号
所属地区:屏山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4-24公开日期:2018-07-13
当事人:刘晓华,蒋发旺,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nan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7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华,女,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申请执行人:蒋发旺,男,195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执行人: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青南路6号5栋2层30号。

法定代表人:陈勇,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刘晓华、蒋发旺与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