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吴金霞与张九科、张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宁0202民初1137号
所属地区:石嘴山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4-17公开日期:2017-05-26
当事人:吴金霞,张九科,张九荣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1137号原告:吴金霞,女,汉族,1972年12月23日出生,农民,住大武口区。

被告:张九科,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武口区。

被告:张九荣,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武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霞与被告张九科、张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以在诉讼过程中张九荣已将借款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