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丁光富与被告四川世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彬、绵阳市福泰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映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川0703民初3108号之一
所属地区:绵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4-17公开日期:2017-06-16
当事人:丁光富,四川世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彬,绵阳市福泰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映雪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3108号之一原告:丁光富,男,1944年3月10日出生,住安县。

被告:四川世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

法定代表人:方彬。

被告:方彬,男,生于1971年7月17日,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绵阳市福泰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赖全福。

被告:张映雪,女,生于1992年6月30日,住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丁光富与被告四川世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彬、绵阳市福泰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映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

后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同年3月13日向原告丁光富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

原告丁光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