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石怀明、宁波富农果蔬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象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浙0225执418号
所属地区:象山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4-19公开日期:2017-07-04
当事人:石怀明,宁波富农果蔬有限公司
案由:nan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418号申请执行人:石怀明,男,193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执行人:宁波富农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新桥镇东溪中学。

法定代表人:章政,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石怀明与被执行人宁波富农果蔬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38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宁波富农果蔬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石怀明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富农果蔬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8282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74.23元。

2017年1月17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宁波富农果蔬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宁波富农果蔬有限公司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石怀明执行款14626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74.23元。

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富农果蔬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石怀明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石怀明未能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宁波富农果蔬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向本院以书面的方式提出异议。

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