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祝志翔。
被申请人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新。
申请人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
本院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武公交决字[2016]第410823-19043389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该决定书合法有效,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准予强制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作出的武公交决字[2016]第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