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武陟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0823行审202号
所属地区:武陟县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非诉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17-04-20公开日期:2018-07-12
当事人: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nan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23行审202号申请人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祝志翔。

被申请人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新。

申请人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

本院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武公交决字[2016]第410823-19043389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该决定书合法有效,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准予强制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作出的武公交决字[2016]第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