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贾永胜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内0602刑初188号
所属地区:鄂尔多斯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4-06公开日期:2017-09-22
当事人:贾永胜
案由:nan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02刑初188号公诉机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永胜,男,汉族,1983年12月24日出生,大专肄业,国电内蒙古东胜区热点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一诉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永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冬梅、卢广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永胜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5日0时许,被告人贾永胜在东胜区”真一太烧烤吧”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发生争执,后贾永胜使用空啤酒瓶砸到刘某头部致伤。

经鉴定,刘某前额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贾永胜于2017年2月21日经民警电话传话到案。

据此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永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应依《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定罪量刑。

被告人贾永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定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5日0时许,在东胜区”真一太烧烤吧”内,被告人贾永胜与被害人刘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贾永胜用酒瓶将被害人刘某头部砸致轻伤。

另查明,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贾永胜经公安民警电话传话到案。

再查明,被告人贾永胜与被害人刘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报案材料,侦破报告,被告人户籍信息,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刑事和解协议、收条,视频资料,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东)公(刑)鉴(法损)字【2017】14号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永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