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爱军,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图文图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华卫。
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筠,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紫钰,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肖开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炜,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翠仪,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卫、陈爱军、广州图文图书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81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华卫、陈爱军上诉称,上诉人华卫、陈爱军的户籍地址均位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故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更为合适。
另外,根据上诉人广州图文图书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大中专教材购销合同》第七条第1款的约定,本案也应由被上诉人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6)粤0105民初814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广州图文图书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本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大中专教材购销合同》第七条第1款的约定,本案应由被上诉人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6)粤0105民初814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