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伟,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松阳县,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松阳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2日1时15分,被告人张伟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B×××××的小型普通客车,沿镇海区宁镇线由东往西行驶至,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伟血液乙醇浓度为126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张伟的身份证明、执勤报告、呼气式酒精浓度测试单、提取血样登记表、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理化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被告人张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张伟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
据此,根据被告人张伟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