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251号指控事实2016年12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黑色东风日产牌轿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海王路与石桥路交叉路口处,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样检测,被告人韩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