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3)揭中法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汉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因罪犯唐汉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12日。
执行机关因罪犯唐汉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汉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1月获得记功,另获得4次嘉奖。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唐汉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