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华香与陈维春、张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黑0805执578号
所属地区:佳木斯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4-13公开日期:2017-06-06
当事人:刘华香,陈维春,张艳杰
案由:nan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05执578号申请执行人刘华香,男,194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佳木斯市东风区。

委托代理人刘永和(刘华香长子)。

被执行人陈维春,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佳木斯市东风区。

被执行人张艳杰,女,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佳木斯市东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华香与被执行人陈维春、张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陈维春、张艳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申请执行标的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

经司法调查,被执行人陈维春、张艳杰名下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约定了履行方式。

申请执行人刘华香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