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刘永和(刘华香长子)。
被执行人陈维春,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佳木斯市东风区。
被执行人张艳杰,女,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佳木斯市东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华香与被执行人陈维春、张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陈维春、张艳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申请执行标的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
经司法调查,被执行人陈维春、张艳杰名下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约定了履行方式。
申请执行人刘华香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