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殷云华、沈继英、成都宏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川0104民初1125号
所属地区:成都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4-19公开日期:2017-06-26
当事人: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殷云华,沈继英,成都宏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1125号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1号国际金融中心二号办公楼11楼单元1、9及10。

负责人:施铭蓉,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运营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璟俊,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云华,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XXXXXX。

被告:沈继英,女,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XXXXXX。

被告:成都宏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忠烈祠南街87号。

法定代表人:杨清财。

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殷云华、沈继英、成都宏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