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潘建银,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常州豪艾家金属日用制品厂,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蒋公岸村。
投资人:戚仲庆。
被告:戚国成。
原告江苏飞扬粉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豪艾家金属日用制品厂、戚国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江苏飞扬粉末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飞扬粉末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