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江苏飞扬粉末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豪艾家金属日用制品厂、戚国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0492民初1247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4-19公开日期:2017-07-21
当事人:江苏飞扬粉末科技有限公司,常州豪艾家金属日用制品厂,戚国成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92民初1247号原告:江苏飞扬粉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留道村。

法定代表人:潘建银,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常州豪艾家金属日用制品厂,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蒋公岸村。

投资人:戚仲庆。

被告:戚国成。

原告江苏飞扬粉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豪艾家金属日用制品厂、戚国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江苏飞扬粉末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飞扬粉末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