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杏梅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