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赵爽、张桂兰与李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1102执329号
所属地区:漯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4-07公开日期:2017-06-27
当事人:nan
案由:nan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2执329号赵爽、张桂兰:你与李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源民三初字第2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李杏梅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