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孙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粤1602刑初21号
所属地区:河源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4-11公开日期:2017-10-20
当事人:孙某某
案由:盗窃

河源市源城���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02刑初21号公诉机关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

2016年10月25日因本案被抓获。

同年10月26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2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源检公诉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细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5日20时许,被告��孙某某伙同欧某某、阿龙(均在逃)驾驶一辆由被告人孙某某从广东省佛山市利景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来的东风日产牌灰色小轿车来到河源市源城区永和东路全民休闲健身广场西南侧文昌路路旁,由被告人孙某某负责开车,欧某某、阿龙负责盗窃,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大众牌黑色小轿车驾驶座左侧车窗砸毁,随后将被害人杨某某放置在小车副驾驶座前方脚垫上的一个黑色手提包(内有苹果6Splus智能手机一部、钱包一个、张某某的身份证一张、银行卡四张、火车票三张等物品)盗走。

经鉴定,被盗走的苹果6Spuls智能手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

2016年10月25日21时,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归案。

案破后,公安人员将缴获被盗物品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盗手机购买凭证、过车信息列表、被盗车车窗维修发票、机动车行驶证、租车信息、租车合同、租车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在逃人员登记信息、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和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罪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