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萧辉诉魏青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昌吉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新2301执1196号
所属地区:昌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4-25公开日期:2018-01-03
当事人:王萧辉,魏青松
案由:nan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01执1196号申请执行人:王萧辉,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魏青松,男,汉族,住乌鲁木齐。

本院在执行王萧辉诉魏青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新2301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标的205098元,已执行标的4300元,未执行标的20079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前给付案款95700元,2017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给付案款108075元。

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