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魏青松,男,汉族,住乌鲁木齐。
本院在执行王萧辉诉魏青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新2301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标的205098元,已执行标的4300元,未执行标的20079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前给付案款95700元,2017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给付案款108075元。
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