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春生,男,1961年1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乐安县。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0月18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乐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乐安,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乐安县人,退休干部,住乐安县,系乐安县罗陂乡罗陂村委会推荐。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乐诉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春生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华明、陈继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春生及其辩护人杨乐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王春生和被害人罗某1在乐安县罗陂乡罗陂街上收购药藤。
王春生向罗某1索要之前收购药藤时约定的200元好处费,罗某1不同意,于是双方发生争执,进而用拳头互殴,王春生将罗某1的脾脏打破裂。
经鉴定,被害人罗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据以指控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陈某1、陈某2、陈某3等的证言,被害人罗某1的陈述,被告人王春生的供述与辩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辨认笔录等。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被告人王春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时,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春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根据调查材料对被告人做出判决。
被告人王春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
被告人王春生的辩护人杨乐安提出:本案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系一时激愤犯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悔罪态度好,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王春生和被害人罗某1均在乐安县罗陂乡罗陂街上收购药藤,王春生看见罗某1后,向罗某1索要之前收购药藤时约定的200元好处费,为此,双方在罗陂林站门口发生争执,进而用拳头互殴,王春生将罗某1的脾脏打破裂。
经鉴定,被害人罗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另查明,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王春生与被害人罗某1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王春生真诚悔过,并自愿赔偿了罗某1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62000元。
为此,罗某1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对王春生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并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罗某1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起诉,本院于次日裁定准许撤诉。
又查明,受本院委托,乐安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王春生实施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
经调查认为,被告人王春生符合社区矫正的相关条件,并据此作出评估意见:王春生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周围条件适合。
证实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春生的供述,证实2016年10月18日上午8点多钟的时候,他在罗陂街上收药藤,看到罗某1骑一辆三轮摩托车一直在街上开来开去,从罗陂街上开到老林站门口马路上,把上面几个村的好多生意都抢走了。
他到老林站门口马路上去说罗某1,叫罗某1不要这样走上走下收药藤,要收就在罗陂街上一个地方收,罗某1说想去哪里收就去哪里收,他对罗某1说:“我跟你说不来,我去跟你老婆说。
”罗某1不理他。
这时他想起上个月他在安乐村说好的购买邱礼生的一千多斤黄桅子,后来罗某1口头答应给他200元人民币,并叫他不要去争邱礼生手上的那些黄桅子,当时他答应了罗某1,直到现在罗某1还没有给他这200元。
然后他就问罗某1给他这200元人民币,罗某1对他说:“我没有答应过要给你200块钱。
”他就和罗某1吵了起来,他先骂了罗某1,罗某1也骂了他,并互相用手指着对方,后来他们两人互相推了起来,然后互相打了起来,罗某1在他左肩膀、左腰部打了几下,他也在罗某1身上打了几下,具体什么部位不清楚。
他和罗某1打架的时候没有注意看旁边有哪些人在场,等他打完架时就看到陈某5、陈某2在旁边,陈某3也开车经过这里,陈某3还叫他们不要打架。
2、被害人罗某1的陈述,证实他和王春生都是做收购药藤生意的,昨天(2016年10月18日)是因为王春生说他之前承诺给王春生200元好处费,他否认有这一回事,王春生就因为这个动手打他,他也打了王春生。
2016年10月18日上午8时许,他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来到罗陂收购药藤,在罗陂乡老林站门口时碰到王春生,王春生就问他要之前收购邱礼生的药藤时答应给的200元好处费。
他因当时和王春生是开玩笑的,就不愿意给王春生好处费。
王春生因此就和他吵起来了。
王春生骂了他,他也骂了王春生,后面他们两人互相推了对方几下,就动手打起来了。
他们互相打了对方十几拳,都用拳头打的。
打完之后他当时就感觉身上好痛,他还忍着痛收购了一批药藤。
过了几分钟,他就感觉很不舒服,人就直接坐到了地上。
后来他儿子从乐安开车接他到乐安人民医院住院。
他和王春生打了两次,第一次打了对方几拳,就被陈某5拉开了,拉开之后他们又吵了起来,又打起来了,第二次又互相打了几拳。
他们都是用拳头打的,王春生用拳头打到了他的胸口、头等部位,他也差不多打了王春生这几个部位。
大概在上个月的一天,他在安乐村收邱礼生手上的那些黄桅子。
之前他和王春生说好他收万某2、湖坪的黄桅子,王春生收罗陂的,结果罗陂的邱礼生愿意把黄桅子卖给他,他口头上答应给王春生200元钱,他买了邱礼生的黄桅子后也得知王春生也在湖坪善和收过黄桅子,所以他就没有给王春生这200元钱,因为王春生也违反了两人之间的口头约定。
3、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8日上午9时许,他从罗陂乡政府走下来经过罗陂乡林站门口时,看到王春生殴打罗某1,于是过去劝架,他把王春生拉开,王春生又想冲过去殴打罗某1,此时陈某3也过来劝架,之后王春生和罗某1被劝开。
罗某1也想打王春生,但没打到。
陈某1只看到王春生用拳头打一下罗某1的脸部,双方都没有使用工具。
4、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8日上午8时许,他在家中玩手机,突然听到外面有很大动静,于是跑出来,看到陈某1把互相对骂的王春生和罗某1拉开,因为罗某1前段时间收购一批药藤,罗某1要王春生不要收,并承诺给王春生200元钱,现在罗某1不肯承认。
王春生和罗某1对骂几分钟后,两人互相打起来,双方都是用拳头对打对方的头和身子,双方可能打了对方五、六拳。
打了一会,陈某1又把两人拉开,拉开之后王春生离开了,罗某1还在附近收了一会药藤。
过了一会,罗某1突然感觉很不舒服的样子,坐在地上,脸色不好,之后罗某1的亲戚来了。
打架时,他只看到王春生用拳头在罗某1的头部、背部、腹部等部位打了很多下。
王春生和罗某1是在他家门口打架,也就是罗陂乡林业工作站门口。
5、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8日上午9时许,他经过罗陂乡林站门口时,看到王春生和一名男子在吵架。
他下车后,看到王春生往那名男子脸部打了一拳,那名男子也在王春生脸部打了一拳,他过去把两人劝开,之后王春生便离开。
王春生说那名男子欠其200元钱,那名男子不承认,二人因为这事打架。
6、证人万某1(罗某1女婿)的证言,证实他丈母娘10点左右打他老婆电话,说他丈人在罗陂挨打受伤,现在在罗陂医院,叫他接到乐安医院做检查。
然后10点半左右他就和他小舅子从乐安下去接他丈人上来。
差不多11点10分他到罗陂医院看到了丈人。
医院说要马上去乐安检查,他就马上开车带他丈人来乐安人民医院。
到了医院就开始做手术,医生说脾脏破裂,需要做手术切除。
7、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6年10月18日上午10时许,罗某1报案称:其在罗陂林站门口被王春生打伤。
经了解系王春生与罗某1因收购药藤发生纠纷引起打架,王春生将罗某1的脾脏打破裂,乐安县公安局对该案受理的相关情况。
8、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0月18日10时许,乐安县公安局罗陂派出所民警接到乐安县万崇镇罗某1报案称其在罗陂乡林站门口被罗陂村汉上组王春生打伤。
接报后,民警赶到现场,并于当天下午到王春生家里将王春生带至罗陂派出所,后将王春生移交乐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处理。
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春生出生于1961年1月2日,犯罪时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