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XX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安陆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鄂0982执322号
所属地区:安陆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4-19公开日期:2017-05-17
当事人:XX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
案由:nan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322号申请执行人:XX科,男,195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文化路123号。

负责人:陶俊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科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982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23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XX科损失84826元的义务。

现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已履行完全部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2017)鄂0982执322号申请执行人XX科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宗洲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鄂0982执322号申请执行人:XX科,男,195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府城办事处嵩桥村6组。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文化路123号。

负责人:陶俊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科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982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