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某凯,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荣与被告陈某凯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段某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