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56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关于被执行人李某某犯盗窃罪被处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的(2014)商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罚金缴纳义务。
本院刑事庭于2016年9月28日移送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已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全部给付义务。
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存款11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