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商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豫1524执676号
所属地区:商城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4-25公开日期:2017-10-10
当事人:李某某
案由:nan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4执676号移送执行机关:商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56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关于被执行人李某某犯盗窃罪被处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的(2014)商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罚金缴纳义务。

本院刑事庭于2016年9月28日移送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已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全部给付义务。

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存款11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