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奎娟,女,1979年6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宗涛与被执行人陈奎、陈奎娟为合同纠纷的(2016)浙1023民初562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陈奎、陈奎娟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
但被执行人陈奎、陈奎娟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应依法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对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