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奎、陈奎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天台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浙1023执376号
所属地区:天台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4-14公开日期:2017-09-29
当事人:陈奎,陈奎娟
案由:nan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023执376号被执行人陈奎,男,1975年1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执行人陈奎娟,女,1979年6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宗涛与被执行人陈奎、陈奎娟为合同纠纷的(2016)浙1023民初562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陈奎、陈奎娟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

但被执行人陈奎、陈奎娟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应依法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对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