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南京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军、刘洪莲、孙立银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01执649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南京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10-26公开日期:2017-12-01
当事人:南京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立银
案由:nan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执649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莫愁东路9号03幢2单元1004室。

法定代表人:吴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孙立银,男,1946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南京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立银、孙军、刘洪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宁裁字第035-08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南京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对孙军、刘洪莲的强制执行申请。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