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晓辉,吉林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城建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春市高新技术建设开发区硅谷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董海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强,男,1977年3月9日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宫国秋,男,1963年8月7日生,汉族,柳河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吉林省柳河县。
原审被告:辉南县土地整理中心。
住所地:辉南县朝阳镇爱民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夏天,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璐,吉林政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商根义、上诉人吉林省城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宫国秋、原审被告辉南县土地整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2017)吉0523民初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商根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晓辉、上诉人城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强、被上诉人宫国秋、原审被告辉南县土地整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夏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同案不同判,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审法院(2016)吉0523民初441号民事判决已生效,该案与本案为同类案件,该案认定城建公司以宫国秋的名义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王玉敏施工建设,判决城建公司给付原告王玉敏工程款,宫国秋作为实际工程发包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而本案一审法院认定宫国秋靠挂城建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人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商根义,判决宫国秋给付原告商根义工程款,城建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一审法院对同类案件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