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秀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全椒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皖1124执664号
所属地区:全椒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10-26公开日期:2017-10-30
当事人: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秀明,孙明文
案由:nan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66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再球,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秀明,男,1967年8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孙明文,男,1968年3月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沈秀明、孙明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执行标的20215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