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江支行与张后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和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皖0523民初3083号
所属地区:和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0-30公开日期:2017-11-30
当事人: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江支行,张后喜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3083号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江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乌江镇项羽北路32号。

负责人:秦海军,支行行长。

被告:张后喜,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江支行诉被告张后喜祖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江支行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江支行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