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吉林市纵横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夏明柱,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赵凤林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纵横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45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
现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7,934.00元,申请人收到法院执行款并同意结案。
该案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