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建生、洪其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南安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闽0583民初8228号
所属地区:南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7-10-13公开日期:2020-03-10
当事人:张建生;洪其仁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83民初8228号 申请人:张建生,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荣,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洪其仁,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张建生与被告洪其仁、黄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建生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洪其仁所有的房产进行查封。

申请人张建生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保险金额为45万元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避免被申请人洪其仁转移财产导致判决难以执行,申请人张建生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洪其仁所有的位于南安市X室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三年。

上述财产保全价值以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