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1985年3月6日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
申请人黄某以在藁贾路五界村道口处发生交通事故为由,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
申请扣押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登记在其名下车牌号为冀A×××××号小型轿车。
担保人黄某某提供其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城支行账号为10×××78中10000元银行存款作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登记在其名下车牌号为冀A×××××号小型轿车。
二、冻结担保人黄某某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城支行账号为10××&ti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