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广东科学中心、广州市锦亿酒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锦亿酒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亲水码头食府分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粤0113执恢42号之三
所属地区:广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7-10-25公开日期:2018-12-13
当事人:广东科学中心;广州市锦亿酒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锦亿酒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亲水码头食府分公司
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113执恢4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东科学中心,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大学城西六路**,组织机构代码:67882919-7。

法定代表人易和。

被执行人广州市锦亿酒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广州体育馆大众活动中心负**、负**织机构代码:78609096-7。

法定代表人林天翼。

被执行人广州市锦亿酒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亲水码头食府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大学城西六路**广东科学中心内编102代码:56397299-7。

负责人林晓善。

申请执行人广东科学中心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锦亿酒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锦亿酒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亲水码头食府分公司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002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广州市锦亿酒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科学中心清偿管理费529262.48元及利息、员工工作服押金302420元及滞纳金、煤气费6259.17元。

被执行人广州市锦亿酒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亲水码头食府分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广州市锦亿酒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投入运营的资产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受理费13978元、财产保全费316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科学中心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通过查询银行、工商、国土房管、车辆等管理部门,仅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锦亿酒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亲水码头食府分公司在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广东科学中心亲水码头的酒店用品一批,本院依法对该批财产进行了评估、拍卖处理。

在第一次拍卖会上,因无人竞价而流拍,流拍价格为21620元。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以流拍价格21620元以物抵债方式承接上述财产,本院依法裁定该批财产归申请执行人所有,并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