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香知。
被执行人潘志雄,男,。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2016)粤1973民初11236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17年6月20日。
三、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83916.98元、承担受理费5558元。
执行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潘志雄名下和粤B×××××号汽车,查封期限从2017年7月13日至2019年7月12日,如需续封,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裁定结果 依照《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