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陆振林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0102刑初828号
所属地区:郑州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0-24公开日期:2017-12-12
当事人:陆振林
案由:诈骗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2刑初828号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振林,男,1973年6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淮阳县。

该被告人被列为网上逃犯后于2017年6月27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郑州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同年6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于同年7月7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同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取保候审。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公诉刑诉(2017)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振林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振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陆振林伙同他人以帮助高价销售黑茶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信任,以需要支付定金为由诈骗郭某现金7000元。

案发后,陆振林已退还部分诈骗财物并取得谅解。

2017年6月27日,民警将陆振林抓获到案。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陆振林的供述、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收条、收款凭证、情况说明等证据。

据此认为被告人陆振林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并建议本院对陆振林单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被告人陆振林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被告人陆振林签字具结。

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振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振林犯诈骗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在量刑时,本院综合考虑以下情节: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