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山西阳城蟒河生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为阳城县蟒河镇蟒河景区。
法定代表人:柳志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丰,该公司职工。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为晋城市城区中原街***号(天巨商务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XX,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双居,该公司职工。
原告琚张琪与被告山西阳城蟒河生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蟒河旅游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晋城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琚张琪、被告蟒河旅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丰、永安财险晋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双居到庭参加诉讼。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琚张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导致原告受伤的全部损失,包括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10125.6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16日下午,原告在阳城蟒河景区游玩时,突然遭到猕猴袭击,将原告扑到四米深的山岩下,致使原告受伤住院治疗13天。
原告认为,原告作为旅游者到被告景区游玩时,被景区猕猴袭击受伤,被告蟒河旅游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承担责任。
因被告蟒河旅游公司在被告永安财险晋城公司投有责任保险,故二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
被告蟒河旅游公司辩称:对原告在该公司景区旅游的事实无异议,对原告受伤住院治疗也无异议。
该公司在永安财险晋城公司投有公众责任险,对于原告的损失应由永安财险晋城公司承担。
被告永安财险晋城公司辩称:对于原告所诉事实无异议,但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有异议,数额过高。
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理确认事实如下:一、2017年8月16日下午,原告在阳城蟒河景区游玩时,遭遇猕猴袭击,致使原告受伤住院治疗13天。
经诊断,原告伤情为:颅脑损伤、多发性软组织损伤。
被告蟒河旅游公司是阳城蟒河景区的管理者,其在被告永安财险晋城公司投有旅游公众责任险。
二、关于原告的各项损失本院分析评定如下:1、医疗费4908.25元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交通费本院酌情确认为1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每天50元标准计算13天为650元;4、营养费按照每天50元计算13天为650元;5、因原告护理人员均系农民,故护理费按山西省2016年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125.67元标准计算13天为1633.71元,以上共计7941.96元。
本院认为,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蟒河旅游公司作为阳城县蟒河景区的经营者,对在景区游玩的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原告琚张琪在被告经营的景区游玩时,被景区猕猴袭击受伤住院治疗,被告蟒河旅游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此应予赔偿。
又因被告蟒河旅游公司在被告永安财险晋城公司投有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