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琚张琪与山西阳城蟒河生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阳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晋0522民初2066号
所属地区:阳城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0-16公开日期:2017-11-29
当事人:琚张琪,山西阳城蟒河生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22民初2066号原告:琚张琪。

被告:山西阳城蟒河生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为阳城县蟒河镇蟒河景区。

法定代表人:柳志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丰,该公司职工。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为晋城市城区中原街***号(天巨商务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XX,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双居,该公司职工。

原告琚张琪与被告山西阳城蟒河生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蟒河旅游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晋城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琚张琪、被告蟒河旅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丰、永安财险晋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双居到庭参加诉讼。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琚张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导致原告受伤的全部损失,包括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10125.6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16日下午,原告在阳城蟒河景区游玩时,突然遭到猕猴袭击,将原告扑到四米深的山岩下,致使原告受伤住院治疗13天。

原告认为,原告作为旅游者到被告景区游玩时,被景区猕猴袭击受伤,被告蟒河旅游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承担责任。

因被告蟒河旅游公司在被告永安财险晋城公司投有责任保险,故二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

被告蟒河旅游公司辩称:对原告在该公司景区旅游的事实无异议,对原告受伤住院治疗也无异议。

该公司在永安财险晋城公司投有公众责任险,对于原告的损失应由永安财险晋城公司承担。

被告永安财险晋城公司辩称:对于原告所诉事实无异议,但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有异议,数额过高。

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理确认事实如下:一、2017年8月16日下午,原告在阳城蟒河景区游玩时,遭遇猕猴袭击,致使原告受伤住院治疗13天。

经诊断,原告伤情为:颅脑损伤、多发性软组织损伤。

被告蟒河旅游公司是阳城蟒河景区的管理者,其在被告永安财险晋城公司投有旅游公众责任险。

二、关于原告的各项损失本院分析评定如下:1、医疗费4908.25元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交通费本院酌情确认为1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每天50元标准计算13天为650元;4、营养费按照每天50元计算13天为650元;5、因原告护理人员均系农民,故护理费按山西省2016年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125.67元标准计算13天为1633.71元,以上共计7941.96元。

本院认为,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蟒河旅游公司作为阳城县蟒河景区的经营者,对在景区游玩的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原告琚张琪在被告经营的景区游玩时,被景区猕猴袭击受伤住院治疗,被告蟒河旅游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此应予赔偿。

又因被告蟒河旅游公司在被告永安财险晋城公司投有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