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助宇,男,汉族,1976年11月4日出生,住清苑区。
被告张景先,男,汉族,1950年6月1日出生,住清苑区。
原告张老一与被告张助宇、张景先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玉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老一、被告张助宇、张景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1月1日,被告张助宇将其名下承包的责任田2.38亩转包给原告,转让期限为10年,转让费共计捌仟元,转让期自2016年夏季至2026年夏季为止。
原告一次性给被告交付了转让费,并写下书面证明,有证人张某、张海龙作证。
但是,被告收费以后,并不按合同履行,2016年春天被告张助宇因打架袭警被判入狱,被告张助宇的父亲拒绝履行合同,拒不让原告耕种土地。
现在被告张助宇已经刑满释放,仍然不让原告耕种土地,特诉至法院,要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张助宇履行转包土地合同,将其名下承包的2,38亩责任田的使用权十年归原告使用。
二、如果被告张助宇不履行合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交付被告的承包费和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
被告张助宇辩称,合同签没签和过程我都不清楚了,我没有收到承包费,是赌博的钱。
被告张景先辩称,地是我的,原告不应起诉我。
经审理查明,原告称被告张助宇借了张志坡的钱,张志坡朝张助宇要,张助宇还不了,就商量着让张志坡把他的地包出去,后来张志坡找到我,我说价格便宜就同意,2015年11月1日双方签的合同,亩数为2.38亩,包了10年,每年承包费800元,总共承包费8000元,一次性给了张助宇,说好2016年麦收开始种,后因张助宇打架进了监狱,张助宇父亲说地是他的,不同意让我种。
被告张助宇称:当天原告和别人叫我去唱歌,后来回到张贵亮家,说的包地的事,合同可能是那时签的,承包费是原告直接给的张贵亮,张贵亮给我也没有给那么多。
地是原告自己量的,我也没跟着,包地的事也没有跟我父亲说过。
被告张景先称:包地的事我一点都不知道,家里有四人的地,包括我和老伴、儿子张助宇、女儿,和张助宇分家时已给了他一块地,张助宇包给原告的地不是分给他的那块地。
原告称:承包费我确实是给的张贵亮,但张助宇在场也同意,我和被告签协议时,被告张助宇并没有喝酒,是被告让张志坡把地包出去,我才包的。
原告提供包地协议一份、证明两份。
被告张助宇称:协议上的字不是我写的,因为当时我喝了酒。
是不是我摁的手印想不起来了。
地也不是分家分给我的那块,因为我分家后生了两个孩子,负担重,我父亲便让我种着那块地,两个介绍人对,原告并没有将承包费直接给我,张贵亮给我的几千应该退。
被告张景先称:我一点都不知情,钱没有给我,退钱也是张助宇退。
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张助宇履行转包土地合同,将承包的2,38亩责任田交付原告使用,只要求被告退还承包费。
本院指定被告张助宇,如对包地协议上的签字或指纹有异议,应于庭审后五日内提交书面鉴定申请,逾期视为放弃,被告张助宇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鉴定申请。
本院认为,对于原告与被告张助宇2015年11月1日签订合同,被告张助宇转包给原告土地2.38亩,承包期10年,每年承包费800元,共承包费8000元的事实,原告提供双方所签协议,被告张助宇对签字笔迹不予认可,但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书面鉴定申请,亦未提供相反证据,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应予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原告与被告张助宇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