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与盖天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渝0117民初5480号之一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0-12公开日期:2017-11-06
当事人: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盖天亮
案由:合同纠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5480号之一原告: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区希尔安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43727U。

法定代表人:唐德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正泽,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盖天亮,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原告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盖天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