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唐德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正泽,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盖天亮,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原告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盖天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