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贾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西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1721刑初689号
所属地区:西平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0-26公开日期:2017-12-12
当事人:贾强
案由:危险驾驶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1刑初689号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强,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西平县。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9月1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强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汉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贾强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西平县护城河路与中原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抽取了血样。

经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被告人贾强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贾强的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抽血照片及两轮摩托车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相关照片,血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在量刑予以考虑。

鉴于被告人贾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贾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