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秋菊与赵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兴隆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冀0822民初3394号
所属地区:兴隆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10-19公开日期:2017-11-23
当事人:杨秋菊,赵闫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3394号原告杨秋菊,女,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兴隆县,。

被告赵闫,男,199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兴隆县,。

原告杨秋菊与被告赵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杨秋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