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秀娟,黑龙江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车哈尔滨车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丹。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轨道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新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群。
再审申请人于彦会因与被申请人中车哈尔滨车辆有限公司、哈尔滨轨道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1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