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临武县舜峰镇财政路**号。
法定代表人钟英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何某某,男,湖南省临武县人,住临武县三合乡两江口。
原告临武县舜发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并下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明确通知其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临武县舜发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在通知后七日内仍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临武县舜发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卫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