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文锋,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于广西钦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
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9日被北海铁路公安处钦州东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月1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以莆城检公刑诉[2017]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文锋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振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文锋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文锋及同案犯彭建勋(已判刑)系位于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新光小区6号楼3梯705室传销窝点的“领导”,同案犯黄添大(已判刑)系该窝点的“管家”,协助“领导”管理窝点内事务并保管窝点房间钥匙和窝点内人员的手机。
被害人张某1、朱某先后于2017年2月11日、3月17日被骗入该传销窝点,后由被告人黄文锋与同案犯彭建勋、黄添大采取殴打、威胁等方式,逼迫被害人张某1、朱某购买虚拟的传销产品。
经鉴定,被害人朱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同年7月9日,被告人黄文锋在广西钦州东火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
指控认为被告人黄文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文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1、朱某的陈述,证人梁某、张某2的证言,房屋租赁协议,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书,强制措施及同案犯彭建勋、黄添大、被告人黄文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锋伙同同案犯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黄文锋为实施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而非法拘禁他人,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文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9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邱晓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兵附引用法律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