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庆福,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庆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37914.16元(其中代偿本金37138.89元,代偿逾期利息766.67元,代偿逾期罚息8.6元);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费3362.97元;3.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41277.13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自2016年8月22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4.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3日,被告杨庆福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北园支行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北园支行向被告提高贷款120000元,贷款期限自2015年7月3日至2018年7月3日,还款期限为36期。
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保险合同,约定原告为上述贷款提供保证,当投保人(被告)拖欠任何一期贷款达到80天未还,则原告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支行北园分行)对全部剩余款项进行理赔,理赔后被告应向原告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费,并支付违约金。
2015年7月3日,银行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被告未依约还款,2016年8月22日,原告代被告向银行代偿全部款项。
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杨庆福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杨庆福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被告杨庆福有效的送达地址,致使本案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