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星慧,北京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59号702A区。
法定代表人:丁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洪,女,1989年4月20日出生,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孟倩与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孟倩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星慧,网易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洪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网易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其网站刊登道歉信向我赔礼道歉;赔偿我经济损失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办案费用3000元。
事实和理由:网易公司未经我许可,在其网站中使用我的照片作为文章插图,进行商业宣传,侵犯我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网易公司辩称,不同意孟倩的诉讼请求。
涉案照片并非孟倩本人,并未指明姓名。
涉案文章是科普文章,不以营利为目的,也没有给孟倩带来任何负面影响,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文章转发和评论为零,浏览率不高,社会影响小。
我公司系转载文章,不具有主观过错。
关于赔礼道歉,也应当在原文章的相当位置。
孟倩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网站www.news.163.com文章“每天坚持做10件事让你拥有天天好心情”中使用了孟倩和案外人的合影照片1张。
为此,孟倩提交了公证书、比对照片。
网易公司认可公证书的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不认可比对照片的真实性。
孟倩与案外人黄悦共同支出公证费2000元。
网易公司则提交了网页打印件,证明照片可能系案外人照片。
孟倩不认可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公民有权使用或者允许、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根据查明的事实,网易公司未经孟倩同意,在其网站中使用孟倩的照片,侵犯了孟倩的肖像权,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网易不认可照片系孟倩本人,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照片来源,且孟倩提交了证据证明照片来源,本院对于网易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网易公司使用了孟倩的肖像,但根据相关网页的内容,网易公司并非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肖像,未达到侵犯名誉权的程度,不足以对社会公众产生误导。
孟倩并未提交证据证明造成社会公众评价的降低和严重影响。
故,对于孟倩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要求网易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故,网易公司应当就其未经许可使用照片而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向孟倩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由本院依法确定。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赔偿责任。
网易公司未经许可,商业性地使用肖像,应当赔偿孟倩一定的经济损失。
具体数额由本院根据照片数量、大小、来源、使用场所、影响范围、网页的浏览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
孟倩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未举证证明造成严重后果,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公证费,因侵权行为发生于互联网中,孟倩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证据保全亦属合理、必要,网易公司应当予以赔偿,但系与黄悦共同支出,网易公司在本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