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敬尹,男,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
被告:苏爱妹,女,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
原告潘昌烽与被告刘敬尹、苏爱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潘昌烽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或司法救助。
本院认为,潘昌烽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或司法救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彭迎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思杏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