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焕宇,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2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焕宇犯危险驾驶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焕宇于2017年9月29日20时47分,酒后驾驶棕色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机场竺园北路祥顺康药店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归案。
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1mg/100ml。
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杨焕宇的犯罪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焕宇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焕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焕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