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吴添德与叶茹丽、福建宝达钢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平和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闽0628执24号之一
所属地区:平和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10-18公开日期:2017-11-15
当事人:吴添德,叶茹丽,福建宝达钢业有限公司
案由:nan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8执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添德,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叶茹丽,女,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漳州市芗城区,常住地平和县。

被执行人:福建宝达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和县山格镇宝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叶茹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添德与被执行人叶茹丽、福建宝达钢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民币4029700元,因被执行人叶茹丽、福建宝达钢业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并对其作出拘留决定。

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剩余债权为402970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