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淇县朝歌公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淇县。
法定代表人:刘本军,任公司经理。
康小四依据已生效的(2016)豫0622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淇县朝歌公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康小四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请求法院撤销对淇县朝歌公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经审查查明康小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