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堂和、龙胜县顺达石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桂0328执107号之一
所属地区:龙胜各族自治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10-25公开日期:2017-12-04
当事人:刘堂和,龙胜县顺达石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nan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8执1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堂和。

被执行人:龙胜县顺达石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胜各族自治县三门镇。

法定代表人:林剑鹏,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堂和与被执行人龙胜县顺达石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依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了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28民初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