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龙胜县顺达石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胜各族自治县三门镇。
法定代表人:林剑鹏,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堂和与被执行人龙胜县顺达石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依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了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28民初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