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童国飚,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威,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洋洋,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煌耀,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与被告沈煌耀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74,473.81元;2.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透支原告信用卡款74,473.81元,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